开发商隐瞒事实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开发商隐瞒抵押、质量问题等事实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参考意见:
该合同无效。开发商隐瞒抵押、质量问题等事实而销售房屋,系刻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实,构成欺诈;因此,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法律分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合同是有效的,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隐瞒合同事实后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隐瞒合同事实后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属于可撤销合同,被隐瞒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是否合同无效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合同无效。合同签订,应公平公正,欺瞒对方订立合同违反诚信原则,所以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是否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基于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中将欺诈行为一律规定为可撤销,主要理由是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涉及公共秩序。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足以保护其民事权利。对于欺诈国家的,赋予国家是否撤销的权利,也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如果区别规定,欺诈国家的,合同一律无效,反而可能出现保护国家利益不利的情形。基于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就是说,欺诈的主观状态一定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故意的目的是使对方受欺诈,使自己因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其明知真实情况,但却不告诉交易对方,反而将虚假情况告诉对方。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受欺诈方之所以陷入内心错误,完全是因为欺诈一方欺诈的结果。换言之,如果欺诈一方不作出欺诈的行为,那么受欺诈方就不会陷入内心错误。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方之所以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因为受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是内心错误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此种错误的意思表示与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