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在实际过程中,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建筑工程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的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 工程合同 中这一缺陷。
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引起哪些方面的价款纠纷,都怎么处理?
在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引起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价款纠纷:
1.变更工程引起的价款纠纷: 当项目业主提出额外的工程变更需求时,可能会导致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价款。这可能涉及新工程内容的定价、合理的利润要求以及变更引起的进度影响等问题。
处理方式: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来处理。通常需要进行变更确认书或补充合同的签署,明确变更的内容和不增加造价的约定。如果变更涉及较大的范围或影响较大,需要重新评估工程价款,并进行协商解决。
2.工程质量引起的价款纠纷: 施工方可能因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业主的质量要求而被扣除部分价款。另一方面,施工方可能反驳称自己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要求全额支付价款。
处理方式:在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验收和质量评估。如果工程质量确实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扣除的价款。如果是业主方要求超出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施工方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和证据来辩解。
3.支付款项引起的价款纠纷: 通常,建设工程是分阶段付款的,施工方可能要求按进度支付款项,而业主可能对施工进度或质量不满意而推迟支付款项。
处理方式:在支付款项纠纷时,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如果施工方确实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果发现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业主可以扣除相应的款项并要求进行整改。
4.索赔引起的价款纠纷: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要额外的费用。
处理方式:对于索赔引起的纠纷,需要对索赔理由进行认真评估。如果索赔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可以协商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如果索赔理由不充分或在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这些价款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以通过仲裁、调解或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价款纠纷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法律主观: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承包方可以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发包方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有公正部门对该邮寄行为予以公证则更为妥当。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应依法支付工程款。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程造价纠纷原因分析?
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分析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到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都会发生纠纷。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好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对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市场混乱
建筑市场混乱是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外部环境因素。
(1)现阶段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方被迫压价承包,使一直处于微利经营的施工企业无利可图。
(2)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不力。无法制止建筑产品的“倾销”现象。
(3)建筑企业等级管理办法的漏洞使大量固定成本极低的施工企业得以生存,对建筑市场的“倾销”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上三个方面原因造成了建筑市场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然后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牟利: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途变更价格或更多签虚报工程量。当上述三种手段都不起作用时。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利益的条款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
(二)业主及监理缺乏工程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
(1)业主及监理在不太懂行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无效条款迫使施工方无利可图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2)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而后诉诸法律,起诉对方,利用这些无效条款迫使对方就范,以达到增加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工程造价管理脱节,政策不配套
(1)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
(2)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
(3)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
(四)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能找到纠纷的依据。我们现行定额的编制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进行的,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去一概而论。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会更加突出。
(五)施工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尤其是现在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迫切竣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初期设计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一再提高,造成施工纠纷的可能性。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浅谈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的经济纠纷?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不仅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而且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更是承包商最终利益的体现。为此,竣工结算涉及到了业主、承包商双方的经济利益,势必双方都会以法律为准绳、合同为依据、定额为基础、事实为根据,据理力争,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纠纷。怎样才能避免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结算中的分歧纠纷呢?笔者结合工作中的体会谈一些想法。一、工程结算中可能产生分歧纠纷的起因1、工程项目招技标过程不规范按照我国有关建设政策法规要求,招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价优质高的施工单位。有些业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政策法规,擅自采取私下议标并提出如带资或垫资等一些苛刻条件。而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单位为承揽到工程不得以而违心承诺。由于业主在一期工程中拖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直接指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更有甚者搞假招标,给将来的工程竣工结算埋下了隐患。2、合同管理观念淡薄。如今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应予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纵,以谋取某些利益。施工合同的重要之一就是工程造价,合同中的诸多条款最终都要反映和表现为工程造价,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3、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完善。建设工程开工前的"五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通讯通,通常应由业主来完成。目前,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在承包商正式进人施工现场时,"五通一平"条件不具备,业主只好委托承包商全部或部分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定书面协议或合同,只有业主的口头承诺,给今后的工程结算埋下隐患。4、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工程在建设期间,业主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工程今后的结算。如业主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施工单位呈报的有关工程事宜不能及时得到反馈,而施工单位又不敢随意耽搁工期,造成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其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的依据,待工程结算时再进行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二、针对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1、严格规范招投标、承发包程序。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市场行为,选择优质优价的施工队伍,并严格工程分包,严禁工程转包。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意识。在起草工程合同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卡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逐字逐句地推敲合同各项条款,不留缺口,做到业主与承包商责、权、利分明,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3、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五通一平"的条件,既使业主委托给施工单位来完成,也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即签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给承包商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4、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到原材料不合格,决不允许用不动声色工程建设中;上道工序不经验收合格,决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尤其是存在作业衔接两个不同的承包商施工的工序)。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执行程序,签字手续要及时办理并且要齐全合法。当工程结算发生分歧纠纷时,业主与承包商要心平气和、有理有据地通过协商、调解、直至仲裁或起诉进行解决。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干扰因素复杂多变,施工内容繁杂多样,因而暗藏的工程结算分歧纠纷随处都有,必须引起我们大家足够的重视并去避免,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受到保护。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主观:
产生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缘由如下: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
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建筑工程纠纷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纠纷,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包括房屋装修工程。常见的建筑工程纠纷有: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或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应依法支付工程款。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5.拖欠质保金纠纷。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人与人之间一旦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时,彼此之间就容易产生纠纷,小的纠纷可以私下解决,但是大的纠纷就只能法院进行调解。比如涉及工程建设等问题,争议标的比较大的时候,个人一般是很难商量好的。那么,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1、工程量之争。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计费系数之争。
该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属于挂靠单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资质之争表现在结算领域就是计费系数之争。
3、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
许多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对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例如台搬等。按照建筑行业惯例,这些大型机械的租金应该在工程款外另行计费,特别是为了赶工期时,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赁时一般有说明,发包方为赶工期也不否认,但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方总觉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设备租金不合算,认为承包方使用的机械应该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总找理由拒付。
4、竣工决算时间之争。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然后报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这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本来是一个无争议的技术概念,即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笔者发现许多发包方或者过分谨慎或者出于其他难以言表的目的引进商品房买卖领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项目验收”或“综合验收”的内涵。众所周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竣工”是一个法律概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内容只包括外围框架工程,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围框架结构外,还必须包括内装修、即水电到户与设计间隔等,如果使用综合验收的标准就更复杂了,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小区配置及消防验收。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因为“决算不成熟”,当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5、违约之争。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6、建筑材料品质之争。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2003年上半年,由于国际市场的剧烈变动,建筑材料如钢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有的涨幅高达40%。而承包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时一般只考虑了5%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多不会超过10%。面对40%的涨幅,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能达成谅解(或者提高工程款或者工程延期等待建材市场价格回落),承包方就只能寻找低品质的替代品。最后因建筑材料品质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7、总包与分包之争。
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际上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难以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2004年2月3日,建设部还特别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加以特别调整。
8、5%尾款之争。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了保修义务。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之间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