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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样怎么办

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样的解决办法如下:

1、与政府采购部门沟通。可以与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询问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原因,并要求重新制定合同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保证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涉及到法律问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出异议。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其对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不一致进行调查和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采购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期限、验收标准等详细信息;

3、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支付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

4、合同的履行保证:包括供应商的履约保证、政府采购单位的支付保证等;

5、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合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等;

6、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合同签订的地点和日期应当清晰明确;

7、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应当由政府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8、其他相关附件: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附件。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是保障采购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应该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客观:

合同条款的区别。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和公正,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效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弊端,例如合同的签订。《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投标的过程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所以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不存在中标后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谈判,否则就失去了招标投标的意义。当然《招标投标法》这么要求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同,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而允许进行合同谈判的话,不但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彰显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拟定合同条款的重要性。然而在招标的实际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由于没有乙方的存在,拟定的合同条款就难以兼顾双方利益且不能保证完全合理。合同中任意增加乙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减少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导致最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个别合同条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一种是投标人为了中标,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合同条款。在第一种情况下:(1)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即为废标,而这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又最高,则招标人只能接受此投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因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要高于属于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2)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了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为废标,则又可能出现得分最高且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因有个别合同条款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废标的情况。虽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这些条款对于招标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甚至可以接受,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个投标人只能按废标给予处理。在第二种情况下:投标人为了中标,盲目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这种情况将势必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加大合同执行难度。而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不得不提高其报价。这样的做法增加了成本,却又未必能给招标人带来实际的收益。或者投标人前期完全以中标为目的,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也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在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各种附加条件,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问题丛生。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哪些合同条款是一定要响应的,哪些条款是可以自行调整的。也就是说,招标人把不能更改的合同条款设为若更改便作废标处理的条款。但这样的做法可能又会出现别的问题,即处于完全不能接受更改和完全能接受更改的合同条款中间的一些条款,这些如何处理?国际招标投标的做法是用“*”条款和“#”条款来区分,“*”是废标条款,“#”是指不响应条款就加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但不响应的程度与加价的幅度之间并没有用一个可以计算的公式,但基于现实,也不太可能给每个条款都加一个公式。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弊端。在一般情况下,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应能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达到双赢。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最后拿出一个可以实现共赢的方案,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招标投标程序刚性化的特殊形势下,甲乙双方不能进行谈判,只凭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必然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另外,根据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都是一个招标人对多家(不少于三家)投标人,所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针对乙方的部分必然是一个大众化的条款。但实际上,各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及长短处,所以在个别合同条款上无法体现这种个性化的东西,也就没法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目前招标投标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在监管不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往往谈判的结果与中标结果已经相差甚远。或者一些招标人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极为严格的合同条款,投标人为了抵抗风险,不得不把投标价调高或干脆放弃投标。但是招标人想要的投标人事先知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会严格按照这样的条款执行,在报价中就不必考虑风险,报价就会较低,由此谋得中标;另一种是在监管较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合同不合理,所以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在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下,要根除这种弊端似乎不太可能,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这种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依法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二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的拟定,既不能出现“一边倒”的条款,也不能利用合同监管的漏洞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最好是给所有合同条款设置一个合理的最低要求,对于一些招标人比较看重的条款,如果投标人响应的是正偏离,要给予加分奖励;三是投标人在投标时也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响应部分,不能为了中标就盲目响应所有条款,不能一切以中标为目的,还应考虑合同执行的可行性,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招标投标给合同签订带来的弊端。

招标文件与法规冲突怎么办

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怎么办一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按其功能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样本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是相关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二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招标文件须知中的投标报价部分和建设工程合同样本中的计价方式相矛盾。

(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文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施工单位用于投标报价和最终结算的基础,而设计图纸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最主要依据。清单应严格按照设计意图编制,但在审计工作中,屡屡发现两者自相矛盾之处。

(三)招标文件与实际脱节。

如某钢结构工程,设计图纸对钢结构的不同部位分别采用厚型、薄型、超薄型三种防火涂料,招标文件对防火漆规定了品牌范围。但由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均未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提供生产防火涂料的厂家并不生产厚型和薄型,为此,在施工过程中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市场调研,重新选择产品,既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又影响了工期。三制约招标文件质量的因素(一)客观原因:一是时间仓促。部分项目工期要求紧,建设单位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前期手续,包括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因此必须在短短几天内编制出一套长达数百页的招标文件,如此仓促的时间,难免忙中出错。

二是招标代理单位水平参差不齐。政府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选取,会采用抽签的模式,这种模式虽客观地体现了公平公正,但无法确保每个项目都选到业务素质高的招标代理单位,这就极易造成招标文件编制的漏编、错编现象。(二)主观原因:一是建设单位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大施工方风险的条款,同时又要考虑相关规定要求,难免顾此失彼。

二是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单位各部门间的工作机制不顺畅,造成编制招标文件时各部分工作内容之间相互脱节,而编制单位又疏于总体把关,导致前后矛盾。

三是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同时也不排除出于私心故意而为。

四提高招标文件质量的措施

(一)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时,应对其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过往业绩提出明确要求,必要时设置答辩环节,确保高素质的单位参与到招标工作中。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力度,屡犯错误或者出现过严重错误的代理机构应列入黑名单。

(二)建立顺畅、合理的工作机制。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招标代理机构,都要通过顺畅、合理的工作机制,使不同的部门之间能相互把关、彼此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每一部分内容都能接受全覆盖的监督、审核,不留死角。

(三)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审核不能流于形式。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均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发包人最终确认工程结算价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安排内审部门或委托与招标代理机构不同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进行审核,对其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把关,不能流于形式。

(四)充分用好答疑环节。招标过程中应设置答疑环节,供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中的疑问。答疑环节应留有充裕的时间,不能走过场,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合理解答,及时更正投标人发现的问题。

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

曾经,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某采购项目时,因为招标文件出现了前后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差点引起投诉。

该代理机构代理的这个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开标之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T提出要提交一份补充文件。但是文件交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手中后,该工作人员立刻表示这份补充文件不能接收,因为上面只有该单位的公章,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此话一出,立刻引起了供应商T的不满,其负责人立刻翻出了此次项目的招标文件,指出在对补充文件要求的条款中,并没有写明要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虽然在对投标文件要求的条款中有这么一项,可是我们这次提交的是补充文件,应该按照对补充文件的要求来处理。”供应商T的负责人说。面对供应商的疑问,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立刻意识到,由于招标文件上的这个失误,很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当即该代理机构召开了开标小组成员的紧急会议,经过协商决定接收了这家供应商的补充材料,这件事才算解决。“不过我们接收了一份没有负责人签字的补充材料,有一些供应商得知了这个情况,当时就颇有微词。”该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在采购结果出来之后,一些供应商代表就此事向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经过几番解释,该项目最终没有供应商投诉,采购结果有效。

不过,通过该案例,有几点值得我们思考。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对补充文件的要求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吗?

招标文件制作需细之又细

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目前很多省市尚没有招标文件的范本,所以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如果不提起精神杜绝这些失误的出现,那么将会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的情况出现。

对于该案例中的情况,业内专家表示,一旦出现类似于投标文件与补充文件“区别对待”这种问题,此次采购在不影响公平、公开、公正并且不会增加采购风险的前提下,还是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因为如果招标文件这样要求了,供应商就肯定会按照要求来执行,否则很有可能被判为无效投标,这样对于供应商来说,是很被动的。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前后矛盾对采购项目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个环节是怎么要求的就应该按照要求执行。

“但是这也不是说纵容招标文件中就可以出现这样的错误,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细之又细,不然将会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很严重的影响。”该专家说。

补充文件不应该享有特殊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补充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投标文件一样的效力。

鉴于此,业内专家表示补充文件不应该享受特殊待遇,否则很可能出现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会增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不管是因为疏忽,还是因为别的原因,这个情况都是不应该出现的。”该专家说,“我们对于投标文件和补充文件还是应该一视同仁的。”

【建设库】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与其他法规不一致,能否继续评审如何查询建筑企业中标业绩

招标投标法规以外的其他法规,例如《建筑法》、《质量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对招标投标的程序没有约束力,但是制约着招标投标的相关结果。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与其他法规不一致时,可以继续评审,但是对后续工作应当有所安排。例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某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中,未规定投标人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这种情况从招标投标程序本身来讲,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只是如果中标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停

止评标,且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对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审查,但应在评标报告中提示招标人应当核实中标候选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有情况。如果中标候选人具有该证书,则可以与其签订合同;否则,就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确认其不能履约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再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一级和特级资质企业才能承揽的工程,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只能为特级资质企业,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的规定,评标时发现此种情况应当停止评标,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为三级以上资质企业,则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可以继续评审。评审后的处理与前一案例相同。

如何查询建筑企业中标业绩?

想要查询建筑招投标中某一企业中标业绩历史详情,应该在哪里去查呢?哪里的建筑行业数据来得又快又准?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建设库平台查询建筑中标业绩的操作手法。工具/原料方法/步骤

中标后,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扩展资料: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到遵守法纪、法规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坚决拒绝商业贿赂,不发生如下行为:

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以下不正当利益的主动行贿行为:

(1)以任何理由送给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高档礼品;

(2)报销或支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3)宴请或邀请去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4)其它行贿及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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