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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房二卖涉嫌欺诈,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

1、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第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此情况下,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人的债权,则二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此情况下,买受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方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权益,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人在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人为恶意。此情况下,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人利益,应认定第三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

一房二卖能否获双倍赔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由此可见,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如何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法律主观:

一房二卖法律后果是会导致房屋物权发生争议,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受损。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如下: 1、首先判断房屋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进行变更登记后,则归属于被登记人; 2、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为房屋所有权人; 3、如果都没有,根据签订合同的顺序决定得到房屋产权的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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