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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房子卖两家怎么办

法律主观:一、房屋买卖中房子出现了一房二卖怎么办(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二、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

一房两卖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购房者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卷入定金纠纷,因此学会如何处理定金纠纷很重要。在发生定金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售房者全数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所以要确定好协议的效力。比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售房者就需要返还定金。同时,要确认协议的内容,确认在协议之中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如果有,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撤销,在协议撤销后,定金应该全部返还。比如,如果售房者隐瞒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就属于欺诈。另外,还要确认违约责任人,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谁是违约方,谁是守约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除此之外,还应当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如果因为买卖双方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达到一致而导致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该全部返还。在没有和售房者全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不要给付定金,如果支付,那么建议直接给付给售房者,不要交给中介转交,因为减少环节也就意味着减少纠纷。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任何承诺好都要落实成书面的东西。要知道,如果发生纠纷,录音、证人证言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在签订定金合同时需要注意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购房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交易双方也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另外,需要注意,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会生效,同时要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不要错把订金当定金,由于有的售房者会在定金条款中设下陷阱,故意让其违约,所以要仔细阅读定金条款。

法律客观: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此时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必然导致纠纷。那么我们要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的纠纷?一、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的纠纷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占有与买受人或有关单位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产权证书交由买受人保管的;产权证书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此时,可认为出卖人已经选择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就此优先于另一合同。(2)二次买卖行为均不存在登记的意思表示情形下,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因为就买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合同标得物所有权的惟一途径为移转登记的完成。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4、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处理。值得讨论的是,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是否属《民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为一旦认定该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无效。二、一房二卖的纠纷该怎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一房二卖的纠纷该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此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诉讼解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房二卖的赔偿原则

一房二卖的赔偿有以下的方式:

1.那个房屋买卖合同有定金条款,守约一方可以向违约一方主张定金条款,一般来说这个啊二卖就是由那个房主来出卖,因此这个赔付的方式就是由那个房主双倍返还定金给那个买房人。

2.如果有违约条款的,那个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有那个法律有一定的限制的,就是说这个违约金他不能高过那个实际损失的30%,如果高过的,那么房主是可以主张那个减少这个违约金。

3.如果他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那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在这种情况下,那个买房人他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方式。

4.如果定金或者违约金它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那个赔偿金额,增加呢是以那个能够达到实际那个损失的弥补限度为准。根据规定,遇到房地产商一房两卖的情况,买方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如果买方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有效,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已支付的房屋购房款和利息。

一般来说,如果获得有一方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是两个买方都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则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任何买方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但是,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履行第一个买方的交付义务,而第二个买方可以在享有终止合同的法定权利的同时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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