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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需防范

中消协发布重要消息提醒消费者 ——

多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需防范

中消协近日发布消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等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三项条款需警惕

消费者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遇到合同条款对方完全免除定金责任,例如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此条款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需当心。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有的条款将 “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例如“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 楼盘 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有的合同条款滥用不可抗力适用范围,为延期交房免责。例如 “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设计调整、气候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如果经营者因设计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应属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及装修合同要细读

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 租房 ,有的全同条款限制消费者在租赁期满后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例如 “自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中介机构)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实际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协商再次订立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无权限制,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时,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装修材料重新施工。某些装修公司合同条款将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例如 “装修施工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装修公司)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这项条款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还有的条款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经营者单方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时,不退已支付预付款或将所交货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经营者。实际上,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物业管理费用做到心里有数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 小区 内的公用设施和场地,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有的物业却在合同条款中让业主额外分摊。还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管理费,却在合同条款中规避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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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遭遇过不公平格式条款,应该怎样维权?

我觉得选择去劳动部门进行投诉,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进行有效的维权。

有很多人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基本上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有一些问题来自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从而会让这些人内心产生一种特别不满意的状态。并且也想要通过一些方式进行维权,但是选择维权的方式有很多种。而且每一种不同的情况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解决。

去劳动部门进行读书。

首先遭遇过不公平格式条款,通常会发生在职场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搜集相关的证据,然后拿着证据去劳务部门进行投诉。以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劳动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并且在进行调查之后就可以让自己维护好属于自己的权益。毕竟劳务部门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拥有公平公正的状态。

选择和相关人员进行协商。

其次就是可以选择通过一种比较和平的方式进行维权。这种方式就是选择向提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人进行沟通,因为通过进行沟通的方式,可以让双方达成共同的协议。从而就解决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存在。因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当遇到下属对自己提出抗议的情况之后,通常内心都会重新衡量自己的做法是否正确。

选择拥有足够的勇气。

就是我个人觉得,无论在遭遇任何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后,都不应该让自己用沉默的方式进行回应。只是需要通过自己的勇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解决。毕竟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应该拥有公平公正的生活状态。并且每一个人在遇到不公平的事情之后,都应该选择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不公平的事情变得公平公正。

如何看待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

餐饮消费、大型商场和超市、健身领域的

不公平格式条款

上案例,往下看~

01

餐饮消费领域

你好,5号桌买单。

您共消费380元,请问怎么支付?

不对呀,我们自带茶叶来,怎么还收茶位费?

这是本店的规定哈,入座就要收茶位费。

点评意见

茶位费是中高档消费场所的普遍收费项目,即使你不喝茶,喝开水都要收费。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茶位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专家的看法是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喝茶了,支付茶位费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喝茶,甚至白开水都没有喝,餐厅要求顾客支付茶位费是不合理的。一是涉嫌强制消费,你来了我就要求你喝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二是违反《民法典》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排除了顾客选择权,加重了顾客的责任。

02

大型商场和超市领域

你不是说这个猪肉现宰的吗?我买回家后发现有异味啊!

是早上现宰的,没问题的!

不信你自己闻闻,猪肉明显不新鲜啊!

我闻着没问题,不存在坏肉,你自己可以拿去鉴定。

在超市购买不新鲜猪肉,商家说肉没坏,但旁人表示肉有味道。商家不承认肉质量问题,叫消费者去做鉴定。请求调查该店是否具有经营肉类的许可证。

点评意见

(1)售卖猪肉应具有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无证销售,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2)猪肉是否新鲜还是变质,按照社会一般见解是不难判断的,商家不予退货甚至让消费者去鉴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03

健身领域

你好,你们的健身房条件不符合我的预期,我需要退课。

亲,如需退课,公司将扣除你未消耗课程有效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这不合理啊,你们健身房也有责任,不应该全部由我来承担!

亲亲,所有条款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

会员如需退课,我公司将扣除该会员未消耗课程有效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本条款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意见

条文内容非常清晰明了,即最终的解释权只是“本公司”单方,而合同的相对方没有解释权。其逻辑是,即便“本公司”的解释不公平,合同的相对方也不得不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和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平原则、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否则,也是无效的。

暂且不讨论30%的约定是否过高,既然约定了退课的违约金数额,就应当相应约定因公司原因而不能上课等对等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对等约定是明显不公平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本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的优势在于

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

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

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

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

管哥在此提醒广大商家

对照以上案例

及时修订不公平的条款

也请消费者们擦亮眼睛

对不公平合同大胆地say no!

消费者如发现不公平合同线索

可立即拨打 12345或12315热线投诉举报

一经查实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不合理霸王条款!甲方要求写进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

两个问题

1.霸王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但是对方提供的这一条很抓字眼,他表述的是,该免除责任是由乙方同意豁免的,有符合被侵权人承偌的意思,如果真正主张该条款无效时,可能会发生分歧,尽管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一般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但是还是不建议题主同意对方将该条款写入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还存在疑问,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是后面加入的,并且与你协商过,对方这么做是有对方的意图的,请题主谨慎。

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法律主观: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格式条款 合同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效的。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判断标准: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 公平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二)格式条款有效的判断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格式条款有效。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二)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三)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四)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五)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合同。提供合同的一方需要按照 诚信原则 ,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格式不规范有效吗

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道德,对双方公正,并且你们双方都认可,法律就保护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格式合同

合同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显失公平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与他签订合同,导致自己获得的利益严重超过对方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严重,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受害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涉案的合同。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合理的合同涉及格式条款或者是免责条款,这时候这,两项条款可能会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这两类无效条款主要是指,排除他人主要权利、免除自己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者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这时候,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理怎么办

签订的合同发现不合理会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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