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什么种类
赠与合同的撤销种类有: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以及法定解除。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是指丧失任意撤销权后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法定解除是指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解除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 )。
【答案】:A,B,C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选项BC: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 赠与合同 有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您好,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简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概念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前述赠与合同未履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