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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出现问题可以要求赔偿吗

二手房出现以下问题可追究中介责任:中介设置合同陷阱的、中介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中介赚取不合理高低差价的、合同未履行完毕时中介要求将钱交给代理人的、中介假冒房东的、中介收取中介费以外的杂费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手房交易时出现六种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现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二、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三、隐瞒房屋弊端

带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2手房买卖纠纷中介责任是什么?二手房买卖解除条件是什么?

现在很多朋友对房产市场都很看好,有房子的朋友们也都动过出售房子的想法,不过房产交易的事情,很多朋友之前还是没有接触过,对房产交易的情况也只能是从头了解,有的朋友可能会找房产中介帮忙,那大家好房产中介之前来了解下2手房买卖纠纷中介责任是什么?二手房买卖解除条件是什么?

2手房买卖纠纷中介责任是什么?

1、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现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2、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3、隐瞒房屋弊端

带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二手房买卖解除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台风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此类事件,导致房屋灭失。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比如卖方不想卖房,并明确告知买方房子不卖了,则买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超过半年或者一年仍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权证书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哪些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二手房的交易过程是比新房复杂的,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交易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那么,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哪些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呢?

情况一、故意隐瞒房屋弊端

带购房者看房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二、审查不到位

中介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三、没有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四、没有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五、签订阴阳合同

有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情况六、虚构社保

在二手房交易时,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二手房交易中介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一份通常的二手房转让协议书至少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要素写明房产归属,即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以及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交费情况。

三、价款。这个步骤很关键,需要注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需要注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以及税费、其他费用的分摊问题。

五、违约责任。这个环节说法不明确就容易产生纠纷。合同里需要说明哪些情形属于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以及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

七、合同生效条款。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九、合同的变更或转让。

十、附件。详细说明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手房交易中介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情况一:隐瞒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带领 买房 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情况二: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 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情况三:不提示某些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 商品房 外,法律对于 经济适用房 、央产房、军产房、 小产权房 、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 公司 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在91件案件中,因房屋性质产生争议的21件,占比23.1%,其中经 法院 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16件。 情况四:审查不到位 例如:在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下,由于买受人通常欠缺相关法律知识,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 买卖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情况五:怂恿签订 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 网签 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 合同无效 。 情况六:虚构 社保 、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以上六种情况便是可以追究中介责任的,在二手房买卖的时候,买卖双方都应该对此做核查,尽量避免此类事情发生,若真有发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责任申请。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致电。

二手房中介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二手房如果有问题中介有责任没

通过中介买房出了问题中介可能会负责,中介负责有前提条件,即中介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隐瞒的,或者中介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过中介买房出了问题中介会负责吗

通过中介买房出了问题中介可能会需要负责。《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签订中介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签订中介合同要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

2.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内容。

3.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即中介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4.买方、卖方、中介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5.中介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

提醒,《民法典》生效后,由“居间合同”这一名词取代了“中介合同”。

三、可以不用通过中介买房吗

可以不用通过中介买房。不过,对于自由交易的房子容易出现房主非产权人的风险。对于有中介公司的参与买房,一般会提高房主的可信度。如果自行交易,则需注意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卖房;职工不告知单位便出售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仔细辨别。

买二手房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一、买二手房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1、买二手房可以追究中介责任的情况如下:

(1)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2)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3)审查不到位;

(4)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6)隐瞒房屋弊端。

2、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买二手房注意事项如下:

1、调查清楚该房有没有抵押、查封和诉讼等问题;

2、没有了解二手房的全面情况就急于交定金是不明智的;

3、对同区域、同档次的二手房价格有个详细的了解;

4、过户之前,一定要让前业主将物管费、水电费之类的缴清;

5、在签合同之前要走访楼下、楼下住户。

房屋交易在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法律分析:房屋交易在以下六种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现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二、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三、隐瞒房屋弊端

带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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