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16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虽然在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的时候就生效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那么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写民间借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1、明确合同的双方主体以及相关事项的送达方式明确借款人、出借人的名称,其意义在于锁定借贷的双方,不但在合同文本中锁定,在打款收款时同样要由合同双方主体打出和签收。是个人的,以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为准,是企业的,以其有效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明确主体之后,还要加上送达方式条款,双方的任何正式往来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准。送达条款经常在一些简单的合同中被忽略,这个简单的条款已经多次挽回我的委托人的损失,是相当重要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其他一切合同同样适用,同样重要。2、明确借款数额和打款方式本次合同约束的币种和数额,是以现金交付还是直接银行转账,是分批还是一次交付,这些都要约定明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由出借人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与合同主体对应。3、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期限和利息,一般来讲是对应的,期限多长,利息多少。在界定是否为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时,也是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率来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比较,超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支持。明确借款期限,即使后续风险爆发导致诉讼,也能为诉讼带来不少方便,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和逾期利息的起算有很大的帮助。根据《意见》的规定,民间无息借贷,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逾期利息。4、明确借款用途。在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规避因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导致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同时还可以给出借人一个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机会。所以,明确借款用途,对于出借人是有利无害的。5、明确违约条款,将违约的情况和对应的违约金尽量约定详细清楚因为借贷合同中,涉及的仅仅是金钱的给付义务,还会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主张问题,只说违约金,这样就相对简单。只要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金,但数额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以往的办案实践,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出借人因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或者延期归还借款而要求违约金的,只要违约金数额和逾期利息数额加起来折算的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依此标准进行考量,约定合适的违约金。当然,借款人也可以针对出借人的给付借款义务约定违约金,以保证出借人按时守约地出借借款。6、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对于争议解决条款,实际就是帮助双方选定合适的争议裁决机关,是仲裁委还是法院,是哪个法院,双方在同一区域就无所谓,否则这就不是无所谓的事情,不考虑所谓的人情关系,也应该考虑解决争议的成本问题,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借款合同,一般会选择合同签订地,如此,就在合同条文中加以明确,并明确合同签订于何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锁定有利的管辖法院。三、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民法典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进行高利转贷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用以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事项。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形包括
法律主观:
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借贷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2、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3、借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4、借贷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