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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谁?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所谓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仓管方)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

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大部分情况下,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将危险物品交给仓库营业人入库的,构成对仓库营业人的欺诈。双方由此签订的仓储合同无效,同时,仓库营业人所受损失也应由存货人负责赔偿,甚至将追究存货人的刑事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承诺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有无偿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支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支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免费保管有轻过失免责规定;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那些内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辞退员工;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法律主观: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且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就成立。《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法律分析: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诺成的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可成立,不一定要把仓库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同意,就会受到合同生效后的约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该合同一般自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仓储合同是关于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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