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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法律主观: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五)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数额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在建立寄存关系之初就应当对保管费的数额作出约定,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

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法律分析: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其二,妥善保管义务;其三,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五,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其六,保管人赔偿责任;其七,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相关内容如下:

1. 忠实和谨慎义务:

保管人有责任忠实履行保管职责,保管物品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勤勉。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转让或侵占被保管物品,必须保持物品的原状和完整性。

2. 安全保管义务:

保管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被保管物品的安全。这包括存放物品在安全的地方,避免被盗或损坏,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物品不受到损失。

3. 账目记录义务:

保管人有义务详细记录被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被保管物品的情况。这种记录有助于保持透明度,确保被保管物品的安全。

4. 违约责任义务:

如果保管人因过失或故意失职导致被保管物品损失、毁坏,或者违反了保管协议中的约定,保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必要保养义务:

对于需要保养的物品,保管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养,以确保物品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6. 保密义务:

保管人必须对被保管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7. 定期报告义务:

保管人有责任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被保管物品的状况,包括物品的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这种报告有助于委托人了解被保管物品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8. 不得挪用物品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被保管物品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物品转交给其他人员,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民法典中关于保管人的条款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一)寄存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二)保管人,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请问保管人有何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B.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C.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D.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一、签订保管合同应注意事项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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