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方是不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主观:
收货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要合同中有约定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的,出现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时,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如果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果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并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应该适用如下规则: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卖人自己运输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应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的实际地点。,卖卖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书作为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直接体现,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记载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起诉书中最好注明联系方式,以保证法院能够准确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参加诉讼。,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将诉求中的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就可以了,语言尽量简洁,概括性地将卖卖合同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阐明。诉讼请求部分要明确、具体,当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时,应当编号逐项列明。,3、证据目录和证据来源。证据在立案的时候提交复印件即可,证据原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供法庭质证。,买卖合同中的收货地是可以是合同的履行地,但是也不一定就一定要是收货地,合同履行地是可以自己进行约定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履行地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
一、 租赁合同的履行 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合同侵权 责任 是什么意思
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 合同违约责任 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 、对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解析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规范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种类上看违约金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按照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是一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约定的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的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的损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一出入是应当允许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滞纳金,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对迟延履行缴纳法定税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性的货币金额。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问题一:什么叫合同履行地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
问题二:合同履行地与标的物所在地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是行为发生的地反,一个是物品所在的地方
问题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指什么 三、乙方选定甲方规定的 级别经营,向甲方首批进货 张充值卡,共计面值 元整,本公司按 折供货,累计进货到叁万面值按 折供货、拾万面值按 折供货、贰拾万面值按 折供货。四、乙方在 省 市 县(区)销售经营,只限 家。五、甲方收到乙方名额保留定金后,须及时供货到乙方所在地(三个工作日),若不能完成,按货款的10%做为每天的迟纳金弥补乙方的损失。六、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当地的充值卡,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七、甲方保证卡的金额与实际充值卡面额相符;如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不能充值或少充,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投资款项,另赔偿乙方投资款的30% 作为违约金。八、乙方在当地自主经营,享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同城同一价格销售,乙方可根据当地的情况自定促销活动。九、乙方不能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经营不合法的产品,如造成后果,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经营权利。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 至 年进货量为 万面值。十一、本合同签约及履行地在北京。此合同解释权在甲方,合同中各项条款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详细说明。十二、未尽事宜或合同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北京仲裁委仲裁十三、未尽事宜:十四、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北北京世纪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问题四: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地跟合同履行地是同一个地方吧? 不一定的。也许是一个地,也许不是一个地。
比如甲乙在北京签订买卖设备的合同,但设备在上海,约定在上海履行交货,则履行地是在上海。
问题五: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8、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9、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0、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果是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就是交货的地点;如果是建设或安装合同,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的地点。2、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4、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如果其中一方在合同履行地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三、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1、合同法第62条规定: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3、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6、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7、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8、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问题六: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条文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等管辖,以下是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搐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题七: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问题八: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各种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方法:
1.购销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从约定,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地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