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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金时间一般是如何约定的?

不管建筑领域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工程质量监管的工作都是不能够松懈下来的。其实这个最基本的道理市场上所有的建筑公司都是非常的清楚的,因为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水准一直在不断的提高,如果连工程质量都没办法保证也很快就会被淘汰的。建筑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应该没有不清楚,建筑工程质保金时间一般是如何约定的这个问题的。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时间一般是如何约定的?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二、 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计付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其实国家在相关的文件当中也规定质保金返还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过两年的。但是实践过程当中,大多数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建筑工程质保金时间都是约定的一年为准,一年之内没有什么问题的话质保金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如数的退还的,当然承包方到期请求发包人退还质保金的时候,可以向发包方提交返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

请问工程保证金的期限为几年

有期限,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这段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扩展资料:

经国务院同意,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质量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工程质保期一般几年

工程保修期多长,一般要看具体的工程期限。

民用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建筑照明、电力、给排水管道安装需6个月。项目保修期不全是五年。在我国建筑工程管理规定中,五年的工程保修期是针对屋面防水和外墙防渗漏的,相对较长。其他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也有相应的要求。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维修责任,从应付工程款中划出,用于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已通过竣工(移交)验收的工程缺陷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从施工企业的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缴,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移交)后的缺陷责任期内(一般为十二个月)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保金一般压几年

法律分析:工程质保金一般压2年。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对保证金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建设工程建工合同无效,则保证金应该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有比例退还,两年和五年各占多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多久返还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按合同约定方式与数额)。根据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吗?

是要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如果说在工程完成之后,质量要经过了相关的检验完成后,就应该将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返还,至于这个期限是多久,在工程交付完成使用后一年内返还。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要知道的是,几乎是每一项建筑工程对于工程质量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会进行一些事先的约定,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那么,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吗?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期限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任期,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

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

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要求,然对于具体返还期日并未明确,易引发结算纠纷;

4、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实例,施工单位在索要保修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其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任期)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其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

二、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有哪些?

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变化二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说在工程完成之后,质量要经过了相关的检验完成后,就应该将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返还,至于这个期限是多久,在工程交付完成使用后一年内返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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