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
深财发保〔2022〕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紧密围绕财政“放管服”改革目标,推动财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局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采购效率、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执行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规范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公示、变更等工作。
二、优化合同备案的主要内容
合同备案方式由核准备案调整为公告、公示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告、公示与备案同步进行,提交合同即可完成合同备案。
(一)合同备案的范围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办理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合同备案。
深圳交易集团建设工程招标业务分公司组织的工程类项目、在深圳交易集团电子商城直接下单的采购项目,以及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二)合同备案的平台
(三)合同备案的流程及资料
1.合同公告和备案
对照《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自查表》(详见附件2)进行核对自查,确认符合相关要求,按系统提示填写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确认提交,系统自动公告并完成合同备案。
2.变更合同公示和备案
合同变更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的要求办理。
对照《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自查表》进行自查,确认符合相关要求,按系统提示填写变更公示信息,上传变更证明材料和变更合同扫描件,确认提交,系统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后未收到异议的,即完成变更合同备案。
涉密合同另行规定备案流程。
三、合同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人应对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9〕27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相关岗位职责,规范各环节操作,实施采购合同内部审查,强化流程控制,防范风险,堵塞漏洞。
(二)依法依规签订合同,规范办理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和备案。
(三)认真填报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备案质量
采购人应当认真填写合同相关信息,检查上传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合同备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合同金额和收款方等信息应符合《深圳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校验规则》(深财付〔2022〕1号)的规定。
四、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和配套保障
市财政局将对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合同备案抽查机制,对已备案合同进行抽查,设立抽查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依法处理;对不依法进行合同公告、公示和备案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3号)要求进行处理。
采购人可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采购学院、操作手册及视频”栏目中查询《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指南》。
咨询电话:83938705.咨询窗口: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深圳市财政大厦附楼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205室。
深圳交易集团技术支持电话:86500023、83938599、83948100、83938584.
五、其他事项
优化合同备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合同备案操作指南
2.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自查表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期限
法律主观: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的,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3、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期;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违约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流程
法律主观:
政府采购合同能变更。法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时,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能不能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有效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变更协议需要满足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等法定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政府采购变更规定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制度中的一个规范要点,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注意事项: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是什么?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后者仅指权利义务发生改变。政府采购合同不论通过哪种采购方式,一般都经历了严格的采购程序,其中,有众多的供应商参加了公开透明的激烈竞争,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后,通常是不允许轻易变更的。但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民事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而我们都知道,民事合同强调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行为均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采购合同能否变更
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包括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