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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答案】:C

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须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代位权

法律主观: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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