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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 债务人 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 债权人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二、内容 (一)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 诉讼 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 可撤销合同 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 管辖 。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 律师 代理 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以上就是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的介绍。当债务人行使不当减少其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就有权行使其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由债权人自己行使。同时,作为一种形成权,撤销权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将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 合同撤销 权 1、合同撤销权,即 可撤销合同 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2、相对于绝对 无效合同 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3、在行使撤销权后, 合同无效 溯及 合同成立 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 债权人 的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的民事制度。 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 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 债务人 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 法律规定 1、根据中国《 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首先是返还财产,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差异不大。 2、其次是赔偿损失,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中国合同法上赔偿损失与撤销合同同时适用时,仅限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不同于英美契约法对于因错误,诈欺性及疏忽的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等情形而订立的合同均可在撤销合同的同时判令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方。 3、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及其理论,均认可欺诈和胁迫者能构成 侵权行为 ,都能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赔偿,此理论后被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依据的合同法,《合同法》里面对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和行使后的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有详细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确定一方有重大失误或者有欺诈、胁迫等行为,撤销合同的同时,法律还规定需要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的相关问题可以查询我国的“合同法”里面有详细的讲解。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即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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