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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认定机关是哪个

合同的无效是由法院来认定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只能由( )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来认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上述机构或者机关来予以确认。如果合同确认为无效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单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举报?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仲裁结果对诉讼没有影响。没有劳动合同,要提供能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卡、出勤卡之类。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的,入职之后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发展很不利,因为公司需要每月向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无效合同确定权归哪个部门

一、合同无效认定有哪些部门负责

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如果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不但不能有效地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订立劳动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都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反本意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行为。实务中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或夸大工作经历求职、用人单位虚假承诺向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而引诱劳动者就职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用人单位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补签劳动合同就不发奖金为由相威胁。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践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订立劳动合同不但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还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都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外,如果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加重劳动者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特别加以注意。在实务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多是由用人单位事先制作好的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利用这样的优势地位,可以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内容的设置上有所取舍,有所选择,但必须把握法律的尺度和分寸,如果走极端采取“一边倒”的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限制或排除劳动者的权利,都是不可取的,即使在合同中写明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格式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内容,但不能超越法律的极限。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内容合法是劳动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种合同无效的理由,一是必须违反强制性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排除的是任意性规定的适用,不能认定为无效;二是必须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仅仅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的,按照规定来执行就可以了。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具有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的组织机构有

具有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的组织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根据劳动法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无效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反本意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都无效。

劳动合同的作用:

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促进劳动资源合理配置:

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哪些

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因为按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情况。

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综上所述,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因为按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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