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合法吗行政单位为主办方
不合法。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理解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顾客参与商场促销,就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已为当事人所接受,最终解释权由商场独自享有。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民法典》(2021.1.1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不合法。条款的解释权应该是归双方共同享有的,此说法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吗?
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会员卡、签订认购书、服务合同时,经营者往往会让消费者签订由其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该条款部分内容在法律上定义为格式条款,例如“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有”的表述,就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点评:根据以上条款规定,“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恰是经营者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交易公平原则,限制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解释的权利,该条款内容无效,亦不能通过强夺解释权来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餐厅强制扫码点餐
消费者到餐厅用餐时,有些餐厅不提供人工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后扫码点餐。由于智能手机操作的复杂性,扫码点餐并不具有普适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并且扫码背后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等问题。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点评: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通过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厅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就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此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丢失的风险。
经营者拒不提供服务
消费者以团购的方式购买了商家的服务,但在预约时商家却以预约人数已满、超过商家接待能力等理由拒绝。在与消费者协商使用日期时,又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提供约定的服务。最终,消费者购买的团购券“打了水漂”。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犯法吗
法律分析:犯法。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如果合同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也称为格式条款。一般而言,商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没有与对方,即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协商,所以往往会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较少,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只能加剧这种不平等,违反公平原则。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最终解释权是属于违法的,我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
法律分析: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我国法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上述说法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怎么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处罚是: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此类用语是商家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这样的免责条款不仅是霸王条款,也是违法的。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必须依法进行规制。
【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