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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指的是什么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就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卖方。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对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以过失之有无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综上所述,合同风险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只要签订合同就一定会有合同风险,而合同风险的转移同样是必须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合同风险的承担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标的质量条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质量条款主要有以下法律风险:

1、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

2、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

3、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

4、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条款都要注意什么

合同条款都要注意什么:

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二、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三、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

(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四、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五、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

合同的时间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时间条款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1)合同有效期。

(2)履行时间

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否则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3)履行期限

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若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为避免法律风险,约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决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购销合同具有以下风险:一是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者没有代理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购销合同;二是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三是合同中的恶意履行风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世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原则上是“有约从约”,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原则上以标的物交付为风险责任的转移点,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责任转移给买方承担。

但动产买卖合同中也有例外规定,如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代办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责从卖方仓库发货之日己转移给买方承担,尽管买方还尚未收到标的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没有代理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中“标的”啥意思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必须规定得准确、清晰、详实,否则,将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标的”条款的缺失导致合同不生效。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标的,就没有客体,合同关系也应不复存在。实践中涉及货物等有形物时,合同标的条款缺失的情况极为少见,但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行为,且通过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难时,就可能产生缺失合同标的条款的情况。

2、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引发合同纠纷。

合同标的约定不明是合同标的条款最容易出现的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双方对合同标的描述的不准确,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的情况较为常见。

3、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因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挂靠协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4、当事人交易的实际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主张。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并不一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例如,企业为了获取某项资产(如不动产、采矿权等),因交易税费过高及或法律对特定资产转让条件的限制,故将直接购买该资产的交易模式转化为收购股权等其他方式以获得该资产。此时,对合同标的的准确描述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合同中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对股权的描述,同时需要将该项资产作为核心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若该资产出现一些与预想不符的情况时,购买人将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购买合同。

合同订立有哪些风险

法律分析: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有:1、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2、合同当事人受委托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是否超过代理权;3、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履约能力;4、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5、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因合同内容不明确、事实真相难辨、是非责任难分,法律风险极大,故不宜采用。所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合同文本不可随意涂改,盖章应清晰可辨,合同文本有二页以上时应注意盖骑缝章。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要登记本案,未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一般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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