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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违约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私下利用居间人提供的机会达成合同目的的,需要向居间人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如果合同一方不按时支付款项,居间人需要负责吗

居间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存在过错才要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即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居间人没有过错而导致居间合同未成立的,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中介人负有下列义务: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2、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

3、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4、隐名和保密义务;

5、介入义务。中介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中介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中介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如果双方都构成违约,那么居间 合同的违约 责任是双方都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 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 损失赔偿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居间合同违约是否要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违约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居间人的责任怎么认定

合同违约居间人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居间人为居间合同当事人,只要居间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的居间人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违约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一旦订立生效后,合同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中介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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