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程款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挪用工程款怎么处理?
首先,在工程纠纷当中,工程款是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有些发包的单位不支付或者是拖欠工程款。而有的是不按照合同的价值来进行支付工程款。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点,我们所说的工程款挪用其实并不属于诈骗罪,它应该是属于挪用资金罪或者是援用公款罪这两种中的一种,而且挪用工程款,并没有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有这样规定到,公司,企业或者说是其他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来归自己所有,或者是借贷给其他人的,如果数额比较巨大,而且超过了三个月没有还的,或者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比较大,而且进行了营利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的。那么就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如果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是数额巨大,还不退还的,那么就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假如说,国有的公司或者是企业,又或者是从事着其他的一些国有单位和国有公司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或者是工作人员被其他的国有单位委派到了一个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的单位,然后从事着公务的工作人员的话,一旦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的话。那么就按照相关法律的第384条的规定来进行定罪处罚。
三、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又应该怎么办呢?
在房地产行业的一个运行过程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了建筑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施工单位要靠着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如果不能及时拿到这个工程款的话,就有可能引发许许多多的劳资纠纷。
首先,我们需要完善施工的合同条款。因为一些施工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的建设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但是示范文本通用的条款虽然都是从各方面规定了罚保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与义务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通用条款是没有进行规定的,需要在专用的一些条款中来进行约定,比如说对于工程,如果发生了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的一个方式。像这个在通用条款里面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其次,施工单位还应该重视合同签证的一个管理。因为签证对于事故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了竣工的结算以及工程的索赔等等的签证资料,那么施工企业应该都非常的重视。那如果说建筑公司能够拿到业主就工期顺延的一个签证合同的话,那么建筑公司就可以对抗业主所提出的一个工期的索赔,并且避免最后发生的不利的结果。
第三,要充分运用建设工程加宽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他指的是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的,而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来支付这个价款。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挪用工程款的司法解释以及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当然,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退回公款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挪用工程款会被判刑吗
会。 工程款 挪用属于 挪用资金罪 或者是援用公款罪, 刑法 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说是其他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来归自己所有,或者是借贷给其他人的,如果数额比较巨大,而且超过了三个月没有还的,那么就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或者是 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事一议工程款到了村委他敢挪用吗
不敢。一事一议工程款到了村委,是属于公款,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挪用工程款犯什么罪
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不合法,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内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
4、挪用资金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