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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的作出

对一项要约作出许诺即可使合同建立,因而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是很重要的工作。一般说来,法令并不对许诺有必要采纳的办法作规则,而只是一般规则许诺应当以明示或许默示的办法作出。 所谓明示的办法,一般依告诉,能够口头或许书面表明许诺。一般说来,假如法令或要约中没有规则有必要以书面办法表明许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办法表明许诺。所谓默示的办法,一般依照买卖的习气或许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要约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或许口头办法清晰表达其意思,可是经过施行必定的行为和其他办法作出了许诺。如甲写信向乙告贷,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告贷如数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明,即不可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明的一种办法,面沉默与不可为是没有任何表明,所以不构成许诺。可是,假如当事人约好或许依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气做法,许诺以沉默与不可为来表明,则沉默与不可为又成为一种表达许诺的办法。可是,假如没有事前的约好,也没有习气做法,而只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假如不答复就视为许诺是不可的。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则许诺需要用特定办法的,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符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办法。即使是这种要求的办法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需不为法令所制止或许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约人限制许诺应以电报答复,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答复,不生许诺的效能。但假如要约人只是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用必定用电报答复。 假如某些买卖习气上对许诺的办法有限制的,则一般恪守买卖习气的要求,但假如要约人清晰对立或许规则特定办法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要求的办法作出许诺。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法律分析:承诺应当以下列形式作出:1、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2、但如果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的,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能不能以沉默形式作出

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特定情形下能以沉默形式作出。法律规定承诺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作出,沉默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能以默认的方式作出吗

法律分析:承诺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作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一直沉默该合同怎么办

法律分析:要约人沉默不能使合同成立,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情形下才视为意思表示,而沉默并不是要约生效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可以把沉默当做受要约人承诺的方式吗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沉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沉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合同法的问题 以及沉默是否就是构成承诺

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通知”和“行为”,明显是以作为的方式作出的,不是沉默。而交易习惯有可能是不作为的方式,包括沉默,但必须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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