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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法律主观: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 承揽合同 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 运输合同 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 保管合同 的任意解除权。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 委托合同 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物业服务人也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只要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双方的权利就可以受到保护,而且物业合同是属于委托合同,只要双方存在有委托的事项,就可以依法的享有解除的权利。

一、物业服务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一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具备委托合同的特征,由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小区进行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又是一种综合性的委托合同,其中涉及的委托事务不仅仅是一项而是多项,如小区的绿化、卫生、治安、公共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等事项。在这种综合性的委托合同中,包括承揽、保管、服务等多种性质的委托关系。

二、物业服务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的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业服务人就是属于服务业主的人,一般双方只要签订了物业合同之后就可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而且只要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协商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观: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在于解除权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 不定期租赁 合同、委托 合同的当事人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等都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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