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补偿承包人是什么意思
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意思是按照工程价款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承包人补偿。折价补偿是指在原物因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以金钱的方式补偿承包人。
工程折价补偿是什么意思
以工程抵欠款。工程折价补偿就是指当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将承包人为其修建好的工程折合成价款补偿交给承包人,意即以工程抵欠款补偿,根据查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显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补偿承包人是什么意思
在承包合同中,业主因为发现施工单位在承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折价补偿的情况。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业主要求承包人降低合同价款作为对施工质量或履约不足的一种补偿措施。
折价补偿是打折吗
法律主观:
折价补偿的定义是:折价补偿是指因无效合同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何进行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法律主观:
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折价补偿
以下情况下要进行折价补偿: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原本应该对对方返还原物,但一方对另一方不能返还原物或没必要返还的,就需要进行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中 折价赔偿是什么呢?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关于折价赔偿指的就是因为其无效合同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进行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返还时,会按照所取得财产的相应价值来进行折算,以金钱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折价补偿的形式是按照实际无法返还的财产或者没有其必要返还的财产来进行折算并且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不能返还总体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以及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所谓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会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定限制。也就是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而第三人取得了该项财产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清楚或者没有责任知道其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的合同的无效或者已经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能够不返还该原物了,并且该原物本身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当事人就不能返还其财产,本人就必须依据该物在当时的市价去折价补偿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则主要指的是标的物的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其原物,并且原物还是不可替代的。在出现这种情况下,取得了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来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如果以后遇到关于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形,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中的折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折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特定物品的价值后,折抵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款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