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具体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下列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建设工程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法律规定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建设工程合同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审查?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①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②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③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④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和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除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全部适用外,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1)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可能无效。
以下5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将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1)应当招标的工程却未招标;
2)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3)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的;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
以下4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1)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2)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标资格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3)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
4)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若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外,其余均属无效合同。
(4)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
1)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2)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程需要做出限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
(5)违反分包、转让规定的合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与分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进行的转让和分包一律无效。常见的有:
1)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的;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