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需要书面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地役权必须书面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合同 。
所以一定要书面订立。
二、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通过《民法典》的法条解读,我们知道抵押权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才可以获得地役权,否则权利不曾拥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签了地役权合同一方能以相邻权首受侵害拒绝履行合同吗
双方已经签了地役权合同就不能拒绝履行合同。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从需役地角度看,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看则是一种负担或者义务。
设立地役权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所谓地役权设立合同,是指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协议。地役权设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能产生地役权设立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规定地役权设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在于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现实生活中,地役权法律关系非常复杂,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发生,同时,地役权设立合同也是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重要基础资料,也应当要求设立地役权合同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