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主观:
一、合同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 合同解除权 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 债权债务关系 处理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我国,一般情况下: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 合同的解除 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上能够恢复原状这个事实出发。只要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的且能够恢复原状的就应赋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效力。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收藏你的好资料!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考 试大/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解除工程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怎样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是:
(1)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法律主观:
可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包括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以及发包人擅自增加工程量等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