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借贷利息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扩展资料:
获贷技巧借款理由: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借款金额:贷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
参考资料: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法院对利息的认定
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利息的规定为: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但是合理的本金及利息还是需要偿还。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却实际支付利息,法院是如何认定呢?
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却实际支付利息,法院首先是结合贷款合同的内容来分析,其次是结合实际支付的利息来分析,再者是结合实际现行的一个利率标准来分析,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
一、结合贷款合同内容来分析
首先是结合贷款的合同内容来分析,这是非常必要的一种手段,因为贷款的合同内容会有一些具体的约定,主要是约定具体的一个贷款事宜,贷款双方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有签署的具体日期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资料,可以帮助法官更直观的了解贷款合同是否合规合法。
二、结合实际支付的利息来分析
其次是结合实际支付的利息来分析,因为现在的情况看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利息情况但是贷款者却有支付对应的利息,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需要分析贷款者具体偿还的一些利息的情况,如果是属于一个正常的范围那么就应该让贷款者偿还,但是如果贷款的利息过高就应该保护贷款者的利益。
三、结合实际现行的一个利率标准来分析
另外是结合实际现行的一个利率标准来分析对应的一个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贷款者偿还的利息过高就是属于高利贷的范畴,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处理,让对应的放贷方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维护贷款者的利益而言,因为他已经陷入了一个借贷的圈套。
法院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结合借贷的合同来具体分析对应的情况,如果是属于高利贷的利息范畴就应该及时帮助借贷者进行法律维权,并且让对应的放贷方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很容易就民间借贷利益发生冲突。今天康发君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和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个
民间借贷的利息
约定的上限是多少?
主机箱
原告张与被告刘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月息2.2%支付利息。
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归还。告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2%支付利息,直至还款日。
被告辩称,欠原告的贷款本息是真实的,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现在他生意失败,无力履约,要求减免或者不付利息。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2%支付利息的要求过高,应为年息不超过24%。故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还款日止。
个案分析
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在于约定利率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调整。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上限是多少?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也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不超过2分。
二
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我可以起诉吗?
要求对方付钱?
主机箱
原告罗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刘某因生意周转向罗某借款10万元,并向罗某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2019年10月,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刘辩称,其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支付利息。原告称,借条上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按1.5%支付利息,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可以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个案分析
是的,借据上没有规定利息。我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借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已口头约定并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双方均同意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益,一方主张口头约定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支持。
3.如果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能抵消本金吗?
主机箱
2015年10月,郑某向连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郑向原告出具借条。连某在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8000元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9.2万元。郑某于2017年3月前返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后,在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本息返还等事项均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清晰,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返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息。但原告借款时提前扣除了8000元利息,故实际借款金额19.2万元应认定为本金,加上已经归还的本金5万元,被告还需归还14.2万元本息。
个案分析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曾经有一个普遍的做法,就是在还贷款的时候会提前扣除两三个月的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砍头利息”。
“斩首利益”应该怎么处理?以前是根据借条上的金额确认为本金,“砍头利息”只算付款。
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实施后,对这一现象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情况下按照借条上记载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如果有“砍头息”的,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为20万元,但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2万元,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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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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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公司以平台管理费和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借贷公司以平台管理费和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借贷公司监管指标: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另外应注意,借贷公司的不良贷款率应在5%以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贷公司(贷款公司)
请大神看下这算不算变相高利息。求解
你原本按照分期还48期需要还八万多,现在还了八期,还掉了一万多,如果继续按照分期还,还需要还七万多,而现在你提前还清收你4万7,应该是除去了多余的利息,也就是说你已经还掉的一万多,其实本金只还掉了3000而已,其他的都是手续费和利息,你继续拖下去只会亏的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