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的著作权
法律主观: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为自愿协商以及以合同为主。委托合同中若是对于归属权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若是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就应当属于受托人。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委托设计侵权了谁的责任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侵权责任有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著作归属权,则按照合同规定确定归属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则由受托人享有归属权。
(一)、归属权由委托人享有,出现侵权问题,由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该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形:
1、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由受托人享有。
委托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侵权后责任划分
1、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委托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受托人无过错时,由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委托人提供素材导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则属于委托人定作或指示过失,若受托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如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承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侵权,如委托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则与受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依各自的过错轻重和原因力大小确定之。因委托人的定作或指示过失而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受托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受托人的行为而构成共同侵权之时,受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委托人承担次要责任。
3、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承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侵权,如委托人尽到审查义务,则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在委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委托人经过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应当知道委托作品涉及侵权的,这种情况应视为委托人无过错。
委托作品著作归属主要判断依据是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归属委托人,如果作品涉及到侵权行为,那么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如进行赔偿,委托人有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委托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是
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是自愿协商、以合同为主的原则。
【法律分析】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条件。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为: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它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对于委托合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受托人是拥有该著作权的。除此之外,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双方进行协商约定或者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个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