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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合同违约金的范围法律未作具体约定,一般是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数额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过高、过低可以适当调节。

签了劳动合同后反悔了我要支付违约金吗?

签了劳动合同后反悔了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即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在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如已签订竞业协议或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皆是合法范围。违约金的概念和分类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怎么算才合法

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就是合法的。

违约金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内容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 以外的各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都要赔付违约金。

2、逾期60日以内:开发商按日 每天赔付万分之3的违约金。

3、逾期60日以上: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赔付违约金。业主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5的违约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这个时候会涉及到一些违约的情况,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违约的具体赔偿如下:

1、合同对违约赔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是可以请求变更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减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的,应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赔偿。

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的场合,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约的时候突然价格上涨,卖方违约将货物卖给别人而不卖给原已签订合同的买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但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就不应过多体现惩罚色彩。

3、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酌减违约金应当更为审慎,此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利益。

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对违约风险的预控制能力更强。

5、其他因素。例如,债务人给付约定违约金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的生存的程度;债务人因违约而获利的,也可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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