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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理终止的情形

委托人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人死亡; 2、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4、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 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

现在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中,难免会有债权人忘记催还债款,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所以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各种情形,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什么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个三年的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在遭遇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该重点需要了解起诉时间点:

(一)约定借款期限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二)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在诉讼时效三年内,中断时效的,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主要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同意履行、达成协议等;

(四)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能否起诉借款人。可以起诉,但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我国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3年。

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无期限的民间借贷,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民间借贷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三、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有合同期满、建设工程竣工、协议解除、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停工或者工程建设被取消、代理行为目标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合同期满: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代理行为即终止。

2、建设工程竣工:代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代理行为即终止。

3、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理合同,代理行为即终止。

4、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行为即终止。

5、建设工程停工或者工程建设被取消: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停工或工程建设被取消,代理行为即终止。

6、代理行为目标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代理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代理行为即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的主要职责

1、为委托人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代表委托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工程参与方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2、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

3、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对代理人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向委托人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

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5、对建设工程资金和物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的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代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代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领导力和协调能力,还需要了解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合规和高效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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