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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应当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解析:

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对此作出了6项规定:

(1)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2)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按照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者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4)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者解散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6)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合同中的义务到底是如何履行的

合同的义务要按照约定全面进行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实践中应该怎么履行合同

法律主观: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而致使 合同生效 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双方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 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 1.注意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2.企业换人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3.付款方式一定要可靠; 4.验收如果有异议要及时提出; 5.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6.解除异议及时提; 7.对方违约及时止损; 8.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务谈判合同如何履行

商务谈判合同的履行分为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亦称为定约提议,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声明订立合同的旨意。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必须具备明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在要约中必须写明商品名称;明示或默示地确定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明示或默示地确定货物价格。

3、必须是特定的人提出。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承诺人才能生效。

(二)要约的法律后果

1、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变更或撤销要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要约的约束力问题上,采取了折中的态度。根据该公司的规定,要约原则上是可以撤回的,具体为两种情况:

(1)任何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送达承诺人之前,准予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于要约送达承诺方。

(2)在要约已经送达承诺人之后,要约原则上仍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人的承诺通知发出之前送达承诺方。2、要约人有与承诺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三)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了法律效力。要约一般因下列原因而失效:(1)要约因期限的届满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效;(3)要约因承诺人拒绝接受而失效。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也叫接受订约提议,在我国外贸业务实践中称为受盘。它是指当承诺方按照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构成有效承诺的条件是: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承诺人做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4、承诺的传递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一般认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受到约束。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显得特别重要。英美法采用发信主义原则,亦即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系(德国、瑞士、巴西等国)采用受信主义原则,亦即到达生效原则。就是说采用书信电报承诺时,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即生效,合同就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欲撤回承诺时,必须在生效之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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