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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

二、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企业怎样避免缔约过失纠纷?

由于国内经济未明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一般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即判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在处理涉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企业要想避免缔约过失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确定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包括签订合同、解决纠纷的支出、未达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损失,这些都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在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应予考虑。

(二)应注意划分责任界限,划分责任界限主要依当事人主客观过失原因划分:

1、如果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则应确认该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因双方当事人合同主体资格不具备造成合同无效,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缔约失责任,共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合同无效系一方当事人欺诈、协迫,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约,应由采取欺诈、协迫手段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合同无效系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由双方自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以及企业该如何避免缔约纠纷”的相关内容。在这里要注意,企业经营者在遭受他人恶意磋商导致损害时,往往会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自认倒霉。结果企业的正当权益未能得到实现,带来的否定性结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因缔约过失出现损失,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委托律师对合同进行前期的审核避险,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从根源上减少发生缔约过失纠纷的可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情形如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进行解答。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期间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缔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违反了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3、因其上述行为致使对方造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

4、该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法律主观:

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忠实、保密等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而受到损失。

什么叫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才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说明从始至终并没有真正订立合同的意图,意思表示不真实,只是为了谋取利益的做法,在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当事人本身并不是真的想订立合同,而是打着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幌子,恶意地与对方进行相应的谈判。当事人向对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 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

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通常,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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