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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一、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二、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有哪些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我国民法典作出了以下规定: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恶意串通的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由于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的赔偿损失,而是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有哪些规定 ,恶意串通是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同时,还为自己埋下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是不可取的行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息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2、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3、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4、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

1、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

串通的双方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其他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且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之规定,其立法初衷系在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一、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2)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串通的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简述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一、简述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1、简述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

3、犯罪客体,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

1、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

2、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3、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

4、串通的双方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其他利益,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恶意串通无效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以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但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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