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受让。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标的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相对人是无权处分人判断是否善意的时间点是“受让标的时”这里不要求第三人对出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
善意,有偿,交付登记。
1、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是,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2、有偿:即第三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交付或者登记:即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情形,必须通过交付或者登记始得其利益。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1、第三人是指法律上双方之外的人的通称;
2、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适用范围,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
3、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之行为,或倚仗某种优势地位,强迫企业接受某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综上所述,善意第三人对于自己登记的财产有追回的权利,同时善意第三人的理论基础有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形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等理论基础。当善意第三人被侵犯了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总则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主观:
善意第三人概念在民法里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是的,关于“合理”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低于时价或市价、远低于时价或市价,则表明价格不合理。善意取得系特殊的物权变动,买方要在客观上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支付了合理对价就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善意取得系特殊物权变动,系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制度理念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利益而剥夺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不可以是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债权人,无法成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 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 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物权追及力的限制,下面我们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含义和典型表现两方面来讲述善意取得制度的考点。
一、含义: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力外观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作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有效,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民法中,经常会出现真实的权利状况与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甲把电脑借给乙,乙把电脑卖给丙,这时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是乙占有这个电脑,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推定乙是合法权利人,但实际上合法权利人是甲,但对于丙,甲乙之间借用的债的关系是不公示的,丙是无法了解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的,丙只能靠权利外观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与谁交易,如果丙不知道乙的权利有瑕疵,而与乙进行交易,那么丙就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之核心是交易之法,如果不保护善意第三人,就会造成交易萎缩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点:
1、债的关系不公开,不为第三人所知。
2、第三人只能根据权利外观作出判断,决定是否交易;
3、善意的含义——不知;恶意——明知
二、典型表现
(一)、对代理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理;(合同法第 49 条)
1、目的:维护代理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试想如果没有表见代理,可能就没有人肯相信代理人,愿意同代理人签合同了,因为第三人是无法知晓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的,这样的话,代理这项制度,很可能也要随之消亡了。所以我们必须保护表见代理。
2、要件:
( 1 )、代理人是无权代理;
( 2 )、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如有代理权委托证书等;
( 3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 4 )、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
以上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项。
3、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判断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例如,甲丙之间通常是由乙这个业务员联系的,有一天甲将乙辞退时,就要告知乙,甲有告知义务,尽到告知义务,丙再和乙签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丙和乙签合同就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在没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有证明文件,典型的如代理权委托证书、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单位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这些证明文件就是权利外观。但是这里要排除两种情况:盗用和借用,盗用不能产生表见代理,而由盗用者自己去承担责任,借用的情况下,出借人、借用人都是有过错的,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表见代理。
注意:如果产生表见代理,则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无权代理的买卖合同中,第三人仅仅是善意取得,合同仍然是效力待定的。
(二)、对代表权外观的合理信赖——表见代表;(合同法第 50 条)
1、目的:维护代表制度的生命,维护交易安全
2、要件:
( 1 )、行为人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 2 )、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
( 3 )、相对人善意;
( 4 )、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
3、效果:合同直接约束法人、其他组织。
(三)、对不动产所有权外观(登记)的合理信赖——不动产的依登记取得所有权;
1、目的: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2、要件:
( 1 )、不动产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上的权利状态不符;
( 2 )、相对人善意信赖登记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
( 3 )、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为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
3、 效果:相对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例如:甲乙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我们知道是共同共有,但是只以男方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转让的过户登记,丙即取得了所有权。这里,登记上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不一致,善意第三人相信登记的权利,与之为交易,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在这里我们如果不保护善意第三人,就没人敢相信登记了。
(四)、对动产所有权外观(占有)的合理信赖——善意取得;(民通意见 89 条的扩张解释),善意取得在性质上是非依交易取得所有权,在民法中,是属于善意第三人这一大类中的。
(五)、对债权让与外观(债权让与通知)的合理信赖——表见让与;
1、构成要件:
( 1 )、债权让与未成立或未生效;
( 2 )、对债务人做出了有效的让与通知;
( 3 )、债务人为善意,即不知债权让与未生效力;
2、法律效果:债务人对表见债权人的清偿有效。
还是举例来说明:甲乙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权人,现在甲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丙,甲丙之间由一个债权让与的协议,甲丙之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要通知债务人乙,才对乙产生效力,如果通知了债务人乙后,丙发现,甲在与自己签订合同时有欺诈,于是丙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丙之间的债权让与协议,这样,实质上甲丙之间并未产生债权让与协议,这时乙并不知道甲丙之间债的关系的变化,于是向丙清偿债务,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乙的债务已经合法的消灭了。丙受让后,在甲丙内部,甲就是债权人,因为甲丙之间的债权让与通知被撤销了,在他们内部实际上产生了一个不当得利之债,甲可以要求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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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是,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一)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三)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 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 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
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
该情况下的构成要件为: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善意的范围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规定什么叫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一)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三)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四)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五)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原权利人有请求非法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三)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三、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