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如果要办理抵押的话,要了解一下抵押的期限,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抵押期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超过了期限,对于所有人是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那么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一、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传统的民法认为,物权和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物权是永久存在的权利,而债权为受期限限制的权利。但现在,学者的观点有所变化,例如我国着名的民法学者梁彗星先生总结说,物权中,除所有权、永佃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就抵押权而言,也是这样,不承认抵押期限,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二)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抵押权从性质上讲是担保物权,它应具备物权的根本特征,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是,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院保护,其债权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权效力亦不受影响。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所以,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本身是有期限的。
(四)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着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三、民间借贷是不是有抵押
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期间,为筹集资金,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张对在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大家在办理抵押手续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根据双方的规定来签订抵押合同,避免日后发生经济上的纠纷,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房产抵押手续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2、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必须要办理登记。不动产设定 抵押 一定要有书面的 抵押合同 ,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 房产证 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 抵押权 。 《 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产抵押手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以建筑物 抵押 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 自登记时设立。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已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书。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怎么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1、抵押登记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债权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享有抵押权。
债权人所接受的抵押物,均须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日期不得迟于抵押担保债权的实际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中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日期。
2、不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由于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实施,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担保法规定抵押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由于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
5、补办登记
诉讼期间,抵押物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律师可以建议或督促委托补办登记并提交权属证书,并依法向委托人阐述相关法律意义,即: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或提交的,抵押担保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遵守《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地随房抵,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证明;
(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7、预购商品房抵押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项,商品房开发商将预购商品房所有权让与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购房人应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登记机关在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上记载或以其他方式记载抵押事项。
8、在建工程的抵押与登记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抵押人为取得贷款继续建造在建工程,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下列资财或财产权利抵押:
(1)以其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抵押;
(2)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投入的资产抵押,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应收债权等资产和财产权利;
(3)以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在建工程已经完工部分的抵押,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9、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当附加以下文件和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经交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交纳了相当于抵押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经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有确定的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5)存在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