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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还要支付么

如果是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合同的当事人原因而解除了合同,中介费一般是不予退返的。对于中介费的收取方式,承担方式,等在委托合同建立时应予以约定。

一、什么是关于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居间人(中介方)的主要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三、在法律上可以拒付中介费的理由:居间人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相关证据,比如笔者刚刚胜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经过笔者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从而法院认定了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我方取得了的最终胜利。

四、拒付中介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居间人己经促成合同成立,而由于委托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都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追讨中介费或不退还中介费,而交中介费的一方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居间服务费在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解除后能要回吗?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即使有了规矩,也会有人违反。就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有的时候也未必阻挡的了违约情况的发生。那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违约而解除,那居间服务费还能够要的回来吗?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即使有了规矩,也会有人违反。就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有的时候也未必阻挡的了违约情况的发生。那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违约而解除,那居间服务费还能够要的回来吗?

案例分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为买方违约,中介也没有帮我们办理后期的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那么,居间服务费在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解除后还能要回吗?

我通过查询了解到居间服务合同中描述当买房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服务完成,应按照合同向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在违约责任中规定,买房和卖方有违约责任时,中介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中介费不退。

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中有规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基本都是贷款手续和后期的过户手续,但是都没有办理;但是这个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描述买房和卖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方收取的服务费不退还。

请问,根据居间服务合同描述的,签订买卖合同即代表居间服务完成,任何一方违约中介费不退,这个居间服务费能要回吗?

根据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描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并没有执行,这部分服务费能要回吗?违约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方违约服务费不退,这个条款合理吗?

律师解答:据你所述,居间服务只保证合同的订立,并不涉及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约定,居间服务已经完成,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于未完成服务项目,如果没有完成,是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的。对于合不合理要看服务费所指内容,如果没有完成居间服务要求付费,就是不合理的。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虽然没有完成但是可以要求支付因此支出的相应费用。对于因合同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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