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明确哪些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应该明确规定拆迁户选择货币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临时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户型等;
3、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户搬迁的时间、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搬迁涉及到的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奖励费、经营性的还应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和支付方式;
5、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和其他双方规定的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1、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如《条例》所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必须是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最常见的情形叫“拆迁管理办公室”;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最常见的情形是住建局或住建委。而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这样的组织机构通常都不是合法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2、确定是否有详细、准确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房屋的准确地址位置、产权归属、用途、多层建筑的“楼层数”及房屋的附属物情况等。实践中,一是在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上容易存在纠纷,这点需要加以明确,以避免事后引发的长期民事纠纷。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协议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补偿下来了就是给谁的;二是房屋的用途,是住宅、店面还是工业用房,将决定补偿内容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等。
3、确定是否有明确、合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落实到协议上,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两点:一是是否给予了你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二是是否明确、具体的写明了安置房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信息。
4、确定是否有明确的补偿金额、结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通常这部分要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依据,明确写明住宅的补偿金额。对于无证、手续不完整的部分通常单列,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的金额。涵盖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大型机械设备及室内其他电器设备的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措施,最终会有一个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条款。在这个总和条款中,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应当列明。
5、确定临时安置补助、搬迁期限及过渡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譬如投亲靠友或搬往自己其他租赁、拥有的房屋居住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若提供了周转用房并在此居住,则不需要再提供临时安置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部分,通常是要约定违约责任的。如果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造成超出过渡期限而被征收人仍无法入住安置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譬如约定为双倍)。
6、注意“一式两份”条款与“空格填写条款”
这两点主要关注实际做没做以及做得对不对。第一点通常写作“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好了,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被告知协议要在签字、按手印后被以各种理由“拿走”而暂时不发给被征收人,那么这样的协议就是坚决不能签的,不论征收方提出听上去多么合情合理的理由。第二点通常写作“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必须确保对空格部分的手填文字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歧义、篡改、歪曲、含糊的内容。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怎么写
房屋拆迁协议 的主要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2 被拆迁房屋 的基本情况 3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4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及给付时间,产权调换的方式下的回迁 5补助费用 6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需要大家注意: (一)法定条款部分《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条从补偿、安置、搬迁三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订立拆迁合同的必备条款。 1.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的约定,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拆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关于拆迁补偿的标的物在拆迁范围内具有 房屋所有权 的房屋。同时,该房屋的附属物也应当作为拆迁补偿标的物。所谓附属物,一般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不是独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该附属物应当具有合法性,其来源和安装制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临时建筑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存在并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可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享有利益。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能够补办手续的,则可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因此,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二:一是必须拆除。按照《城市规划法》必须拆除,属于本身就应当拆除,在拆迁中更应当拆除,没有理由从原本没有利益的行为中获益。二是允许其经过改正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如果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自然能在其上成立所有权,该建筑的拥有人就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得补偿。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该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只不过该买卖是受到强制的,价款也受到市场评估价的制约,拆迁人不能脱离市场评估价来主张房屋的补偿价格,故在称谓上多使用“补偿”而少用“买卖”。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协议中应载明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和补偿的差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基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
3.搬迁期限、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
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注明: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这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没有公证的协议没有效力。
政策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事项
1、内容不清楚时不签,如果被拆迁方自己对协议中的条款、内容都有些看不明白、存在疑惑的地方,那么这份协议就不能签,至少在弄明白之前暂时不签。
2、赔偿清单不清的协议不能签;在征地拆迁中,赔偿金额、补偿方式等都是很重要的,被拆迁方有权知道自己每一个项目的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赔偿金额有没有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商一致,只有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协议。
3、对含有规避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的征收补偿协议不能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但由于拆迁方经验丰富,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有的不良拆迁方还会给被拆迁方“挖坑”。
4、空白协议不能签,这一点一定要注意,不要以为空白一块没什么大不了,往往一则空白条例会让被拆迁方的权益蒙受巨大损失,使被征收方完全落入被动的局面,后期维权极其困难。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