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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是否有效?

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属于法律行为;法律平等性;合法必须性;具有法律效力;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包括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2)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3)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5)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房屋,出租人可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视为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的房屋租赁应认定合同无效。

(1)签约主体不合格。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3)客体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 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房屋买卖后租赁合同依旧对新房主有效么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后原来的租赁合同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出租人应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不得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杭州租赁房屋拆迁该如何处理?

租赁房屋拆迁该如何处理?

房屋出租方不能或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拆迁、征收不同于买卖、转让等物权变动行为,而是通过补偿的方式达到拆除、征收房屋的目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利于拆迁、征收工作的进行,且承租人的使用权的确因拆迁、征收受到了影响,为保障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及保障承租人利益,应给予承租人补偿。

租赁房屋拆迁该如何处理?

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原有的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力?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引起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拆迁人或者征收人通过补偿方式获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房屋拆迁该如何处理? 哪些权益属于出租人,哪些权益属于承租人?

1、征收补偿属于所有权人即出租人。

2、积极搬迁奖励费属于出租人。

3、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应对承租人适当赔偿。

民法典拆迁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拆迁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拆迁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是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就租赁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或自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房屋拆迁不必然解除租赁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关系存续与标的房屋的存续密切相关,标的物灭失,房屋租赁关系同时归于消灭;

2、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才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3、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没有解除租赁关系,也没有达成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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