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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具体如下:

1、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2、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纠纷如涉及合同纠纷,则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没有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登记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主要是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就包含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客观:

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3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目前仍然属于有效的法律意见:各个地方在审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这个批复的意见处理的。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但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合同纠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约定管辖权和被告下落不明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在租赁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范围包括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的管辖权法律规定

在租赁合同争议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就管辖权达成协议。如未达成协议,则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选择约定管辖权。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的争议应当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租赁合同中涉及跨省份租赁,则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选定一家第三方仲裁机构,委托其进行仲裁处理。这样可以避免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而产生的管辖权争端。

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实际履行地不同,该如何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即使一方提起诉讼,也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管辖权的问题,避免约定不明确或者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情况。

在租赁合同争议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避免管辖权争端,需要对租赁合同中的管辖权进行仔细约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

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纠纷管辖

1、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

2、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

3、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

4、如苗-义诉袁*信收房一案,被告袁*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

三、各种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1、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纠纷管辖

1、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

2、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

3、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

4、如苗-义诉袁*信收房一案,被告袁*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

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在租赁合同的过程发生纠纷,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那么应该去那个法院提起诉讼呢?哪些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呢?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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