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赠与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赠与权是赠与人独自享受的权利,所以说赠与人赠与后在还未完全转移前形式撤销权,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是有一部分已经完成转移,那只能撤销未转移的部分。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必须是不包含社会公益、扶贫扶助等具有道德意义性质的赠与,比如经常看到的到贫困地区赠与图书、赠与学校等,这都是社会公益的行为,也是包含了道德性质的,如果撤销这笔赠与不但触犯社会公德,也会对受赠人造成一定伤害,所以这样的赠与是不能随意被撤销的。另外撤销权的形式只能限于没有进行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就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的。
赠与协议怎么写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把个人名下的某些物品无偿赠送给其他人也是适用于占有改定的,可是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和物品交付的方法并没有任何的联系。实际上就算占有改定协议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赠与行为如果存在其他附加条件的话,赠与决定也不是不能撤销。
房产知识科普:什么样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房屋对于每个普通家庭都是财产中重要的一部分。为避免交易税费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会存在业主需要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赠与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这一点您知道吗?
首先,赠与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一窥端倪:
【案例一】丈夫赠房给情人赠与合同无效
郑某与朱某系夫妻。2007年郑某与陈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安排其在与朱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败露,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向陈某提出分手,赠与陈某现居房屋作为补偿,陈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立即返还房屋,陈某则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一、郑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二、郑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终止不正当恋爱关系才进行房屋赠与,且郑某明知房屋为郑某与朱某共同而接受赠与,这不属于善意获得。
结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该房屋归还原告。
【案例二】遗赠房产转赠
甲乙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中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遗赠给孙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随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房屋登记没有变更,还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将该房子赠给女儿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遗嘱),并过户到丁名下。现在孙子丙起诉,要求确认甲赠与丁房屋的行为无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后,甲和丙对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因此甲赠与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或未被处分权人追认,那么一般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
另外,在人们的日常赠与中也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只是简单的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过赠与行为完成房屋过户的情况,双方应当知法守法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存在如下情况时无效:
1、赠与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2、虚假赠与,不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受赠人未接受赠与。
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什么情况下是无效赠与
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作出的赠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赠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处分他人财产作出的赠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出的赠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同意赠予以后是可以反悔的。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以下情况下是无效赠与:
(1)赠与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赠与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受赠与人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赠与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赠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什么情况下是无效赠与
以下三种约定的赠与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因此,如果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财产,务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就把双方的名字加上去,做了这个产权变更手续后的这个约定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确定有效。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