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否可以随时终止
承揽合同是不能随时终止的,但是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E
A错误,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B错误,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C错误,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下列当事人中,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是( )。
【答案】:A
A项,《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B项,《民法典》第259条规定,承揽人只有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没有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只有在满足第259条规定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C项,《民法典》第219、224、223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项,《民法典》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不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吗
法律主观: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指: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里“定作人与承揽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这两组概念有什么区别?
”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两组称谓,分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章、承揽合同。
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顺延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68条、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章、建设工程合同。
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合同,适用于承揽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自269条至287条、共19条、其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但是盖章法律规定最后一条也就是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之中,259条是承揽人(承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268条规定了定作人(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附带了如果给承揽人(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此外,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之中的93、94条的规定适用所有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也适用建设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