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为第三人加工的产品不合格被拒收如何处理
双方为第三人加工的产品不合格被拒收处理方法是:
1、加工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人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
3、仲裁解决,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资格。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法律客观:
怎样解决承揽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一)协商解决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调解解决调解,就是通过说服教育,使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互谅互让,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实现的。广义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狭义的调解仅指行政调解,即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据此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解决一些在其管辖下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签订的承揽合同纠纷。2、有关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也可以以调解方式解决。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从合同的监督执法角度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往往会有很好的效果。
承揽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是指承揽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质及其效用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承揽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质量、包装等实际效用方面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为定作物有瑕疵。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则可以采取有关措施补救:对工作成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定作人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减少相应的报酬;对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定作人有权要求修理、重作,承揽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理或者重作,定作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承揽人承担修理的有关费用,因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造成交付迟延的,承揽人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承揽人又拒绝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后仍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收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肖女士向某家具厂订购了家具一套,约定由该家具厂按照肖女士的图纸订制家具。送货安装时,肖女士发现该套家具的衣橱门无法关上,遂叫送货师傅送回厂修理。再次送货安装时,该衣橱门依旧无法关上,这次肖女士联系家具厂后,家具厂派人上门维修,但是依旧无法修好,肖女士提出重新制作,但是遭到了家具厂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义务,如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就应当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家具厂在无法修好衣橱门的情况下,就必须根据合同重作或者与肖女士协商减少报酬,承担相应的损失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的,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应当具备其通常使用效用,如果不具备,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因可以有多方面,如承揽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技术条件、图纸进行工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作规程进行工作等等。也可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如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故意隐瞒瑕疵。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承揽人未检验或者检验后未通知定作人调换。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承揽人也就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责,担保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标准,否则承揽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
承揽合同定做的东西根本不能使用怎么办
承揽合同定做的东西不能使用,如果是承揽人的问题,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样本或者其他数据不准确导致的,就与承揽人无关了。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人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