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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

依照《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故C为正确选项。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是承诺。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其实质是对要约的承诺。

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履行招标人法定义务的行为。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承诺。招标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应属于承诺,法律层面上,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是要约邀请,投标单位的投标(如价款情况、质量情况、服务情况等)属于要约,经过招标单位的筛选评估,将会给一个或多个投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即表示招标单位认可投标单位要约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

1、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

2、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

3、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由中介招投标公司发出

4、中标后,不仅仅只是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也要告知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介绍?

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中标是指建筑单位投标人被工程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一、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内容: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合同签订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不属于合同,只是有合同的性质。 中标通知书 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客观:

《招投标法》第5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效力是: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一、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通知书的作用介绍?

中标通知书的作用有哪些?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中标通知书的作用"的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的作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违约的法律责任:

(一)定金处罚。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合同主体按约定预先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给对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为五类:1、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将来如果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有定金交付,合同才能成立。3、证约定金。是指把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将定金作为违约的处罚手段来加以运用。5、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对招标人悔标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招标人悔标应当向投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首先适用“定金罚则”以后仍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一般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履约保证金等内容,是合同签订前的重要凭证。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书,是确认中标结果并告知中标人相关事项的重要凭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标通知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因此,中标通知书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确认了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并告知了双方相关事项,具有一定的合同效力。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告知成交供应商,并在指定时间内与其签订合同。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标通知书也是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和义务的重要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及到中标通知书的问题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保障各方权益和合法权益。

如果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应该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中标通知书只是确认中标结果并告知相关事项的凭证,不能代替正式的合同。在签订正式合同时需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处理涉及到中标通知书的问题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保障各方权益和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也需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介绍?

中标通知书的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相关阅读: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通知书是指工程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的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依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的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但招标文件又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的要约邀请,本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也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本法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该法还规定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问题。可见,本法对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和作为要约的投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相关行为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标人可能并不知道该投标已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后果并不像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那么严重。这里所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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