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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法律主观: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以信件作出的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法律主观:

要约生效的时间分别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需承诺在网期一个月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承诺在网期一个月是指合约期一个月。承诺期限是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所谓“有效期间”,一般是指:(1)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均为有效期间;(2)要约未定有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返时间和当事人考虑所必须的时间)内即为有效期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的生效条件是什么?(承诺发出时生效?or承诺在“要约发出人”收到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期限是如何计算啊?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条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的规定。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

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

2、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

那什么,你忽略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情况要约确实是到达生效,但是24条是特别法条,它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的“到达”作了特别的规定,即这种要约的到达“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被视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日。

比如,甲写信给乙,信件下面写上了“2012年12月1日为写信时间”和“要约有效期是10天”,然后他12月2日去寄信,信件12月4日才到达受要约人乙。一般情况,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5日开始,但是因为有了24条对信件要约的特别规定,所以,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2日零点起算,12月11日 24点止。(特别说明:法条内规定“之日起算”无特别说明是指当天的“次日零点”)

那“信件未载明日期”就更好理解了,就是信件上没有任何表明信件是什么时候写的,但却写了“要约有效期10天。”甲仍然是12月1日写,12月2日寄,信也仍然12月4日到。那么信封上就会有“12月2日”的邮戳,但因为信上未写日期,所以“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12月2日)开始计算”也就是12月3日零点起算,12月12日 24点止。

明白了吗?

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

那什么,你忽略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情况要约确实是到达生效,但是24条是特别法条,它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的“到达”作了特别的规定,即这种要约的到达“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被视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日。

比如,甲写信给乙,信件下面写上了“2012年12月1日为写信时间”和“要约有效期是10天”,然后他12月2日去寄信,信件12月4日才到达受要约人乙。一般情况,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5日开始,但是因为有了24条对信件要约的特别规定,所以,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2日零点起算,12月11日

24点止。(特别说明:法条内规定“之日起算”无特别说明是指当天的“次日零点”)

那“信件未载明日期”就更好理解了,就是信件上没有任何表明信件是什么时候写的,但却写了“要约有效期10天。”甲仍然是12月1日写,12月2日寄,信也仍然12月4日到。那么信封上就会有“12月2日”的邮戳,但因为信上未写日期,所以“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12月2日)开始计算”也就是12月3日零点起算,12月12日

24点止。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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