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答案】:A,B,C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一、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要约要求作出的目标是特定的,承诺的目标也要是特定的,因而,承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以为是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平等效力。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好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一般情况下,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但为了保证要约人的要约本钱与效率,常常会约好好答复期限。一般以为合理的时间(如函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求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
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即承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但凡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建立合同。
二、承诺的作出的方法有哪些?
承诺能够书面方法进行,也能够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
关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表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法,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建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并发出承诺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以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迟到的承诺的撤回,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综上所述,通常来说,要约需要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即为有效的要约,要约中另有约定的承诺成立的要件的,也需要满足约定的条件即完成同意要约中的要求。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主观: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构成承诺的条件是什么?
承诺的构成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哪些条件下能构成承诺
法律分析:构成承诺的条件:
1、要约人发出有效要约;
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采取了这些原则。在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凡承诺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六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有所添加或变更。即视为反要约。它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构成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①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认为,承诺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邮递过程中发生迟误或遗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确已在函电上写妥地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 大陆法系大都认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逾期承诺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收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为有效,是此逾期承诺转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如果经人传递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就形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承诺人不能再撤销承诺,否则就是违背合同,但当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而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时,是否可以撤回承诺问题,各国规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递生效,承诺人发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到达生效,只要承诺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就予以认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是于承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承诺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有效承诺的条件有:承诺有必要由受 要约 人作出;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