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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能仓储货物吗

法律主观:

一、承运人什么时候可以提存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837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二、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

三、提存的价值功能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一方在交付货物时,必须如实向承运人告知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果货物是危险物品的,托运人在告知后,应当由承运人决定是否承运,如果在交付货物时,货物本身就具有瑕疵的,承运人向收货方交货时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造成的,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运输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承运人的义务如下: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3、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1、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运人的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一、承运人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 货物运输合同 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来说,有条件的一般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 运输合同 。而由于合同的内容会影响货运双方的利益,因此,在具体签订承运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格外的消息谨慎。

货运承运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提存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国务院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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