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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一般多久

除斥期间一般规定是一年,具体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规定是一年,是法律上对某项民事实体权利依法规定存在的期间;

2、权利人在这个期间没有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该民事权利在法定的除斥期限届满时就会被消灭;

3、除斥期间有几年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的,例如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其时间为撤销权后的五年;

4、除斥期间是法律上对某项民事实体权利依法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没有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该民事权利在法定的除斥期限届满时就会被消灭。

5、除斥期间有几年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的,例如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其时间为撤销权后的五年。除斥期间一般都是不变的期间,不能用任何理由将其中止、中断或延长。

6、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除斥期间的特点是什么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综上所述,除斥期间是法律上对某项民事实体权利依法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没有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该民事权利在法定的除斥期限届满时就会被消灭。除斥期间有几年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的,例如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其时间为撤销权后的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是五年,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接下来将为您介绍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的法律知识。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年是客观起算标准,1年是主观起算标准。

即4年半的时候才知道有可撤销的事由,那么就只能在半年内行使。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三、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要多久1、相对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2、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3、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大家在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时,一定要注意时效的问题,避免超过时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法律主观: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或者五年。,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1.最长除斥期间: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是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

法律主观: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时间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多久

法律主观:

一般是一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 中, 债权人 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一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二是,自 债务人 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可撤销合同 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自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规定期限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其起算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在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就比较关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法律主观: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一般情形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撤销权应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为重大误解而具有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九十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所以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这个法定期间是2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故撤销权也称撤销诉权。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所有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民诉讼。如果是数个债权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到损害,各债权人在其债权范围内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一)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二)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如果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在此情况下,则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在这些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未经诉讼的其他债权人对所获利益无权要求分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5年应当是最长保护期,就是说从你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你都没有发现的话。撤销权归于消灭,就算之后发现了也不能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可撤销法律行为(合同)的行使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从胁迫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是90天,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之前民法总则规定的是三个月,民法典比民法总则少了几天。

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就是说该期间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断或者中止。

撤销权行使的最长期间是5年,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过5年该法律行为(合同)即不能撤销了,无论撤销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事由或者何时知道该撤销事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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