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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退房的诚意金可以要求利息吗

期房退房的诚意金不可以要求利息。一般情况下,诚意金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这个只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而已,在收取这些金额的时候,那么会对购房的人承诺一些优惠,然后很多人都会进行购买了,这样的承诺一般情况下是有合同的。

期房退房情形都有哪些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7、迟延办理房屋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的。

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怎么办,按揭贷款怎么还?

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也应当解除。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将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银行。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

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购房款利息返还:购房合同解除之结果

购房款利息返还:购房合同解除之结果(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一、基本案情2004年12月30日,张某与北京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房屋一套,总价款13085670.00元人民币,买受人逾期付款不超过30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当支付累积付款的2%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6月25日之前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不超过90日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累积付款的2%作为违约金;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出卖人申请预售登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在2004年12月30日缴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在本协议备案登记后7日内办理按揭贷款。2004年12月30日,买受人一次性支付首付款后不再支付余款也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05年1月5日,出卖人完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2005年9月,出卖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5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解除北京强某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北京强某公司返还张某已付购房款50万元;(3)张某向北京强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北京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北京强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已付购房款的利息。2006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第(1)、第(3)向判决;(2)变更一审法院第(2)项判决为:北京强某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律师评论

1、解除购房合同并非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与其他合同无异,其解除方式可以是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即使在双方均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到解除购房合同的目的,这样,就不存在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2、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混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停止履行或停止继续履行并尽可能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已经支付的财物。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违约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是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北京强某公司返还张某已经支付购房款及同期利息。

3、购房合同解除时,原物与孳息应当一并返还。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孳息随原物之基本原则应当受到尊重。本案中,张某已付50万元购房款为原物,同期银行利息为孳息,购房合同解除时,二者当同时返还;同理,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尚未登记过户)需张某退房时,张某使用期间取得房屋租金应当返还给北京强某公司。

4、购房合同解除的催告义务。一般而言,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当事人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时,现实中往往经过催告程序,但是,并非所有因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均需要经过催告,即,催告不是所有单方解除的必经程序;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北京强某公司未经催告而直接起诉,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程序瑕疵(属于因约定事由而享有的解除权)。但是,经过催告或许能够达到合同继续履行的目的,这是比较符合签约初衷的。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3项:(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8-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购房合同无效后退款利息怎么算

1、对于购房合同无效后退款的利息,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一般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很明确,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一部法律不可能适用两种计算标准的。因此,法院在处理涉及购房合同无效后退款时,都是按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这样的情况在退房时我可以要求他退还银行利息吗?

要看是什么原因退房了,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赔偿已付款的银行利息是没问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开发商在5月底没有交房,你应该以书面形式或者是登报的形式(口说无凭啊!)对开发商进行催告.在你催告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如果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购房合同.

如果经过你催告,开发商在8月底前交房,你就不能以延迟交房为理由解除购房合同.只能根据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赔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8月底前交房,你可以退房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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