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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偿旅客运输合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

该损失应该由甲承担。甲乙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损失应该由甲承担

无偿运输合同案例及分析

本文是由合同范本网运输合同频道为大家提供的《无偿运输合同案例及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孙涛和张丽是同事,两人住在同一个小区。一天下班后,天下起了大雨。张丽因没有带雨伞,便想搭孙涛的车回家。孙涛碍于面子,不好不答应。可他知道自己开车的技术还不熟练,怕万一出什么意外不好向张丽交代,便开玩笑般地与张丽签订了一份搭车免责协议:“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责任由张丽自负,孙涛不承担责任。”事有凑巧,回家路上,孙涛果真因违章行驶撞上了前面的车,致使张丽受伤,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事后,张丽要求孙涛赔偿全部医药费。孙涛拿出当初签订的免责协议,坚决拒绝了张丽的索赔。无奈之下,张丽一纸诉状将孙涛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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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涛出示了与张丽签订的搭车免责协议,并认为自己是出于同事情面免费让张丽搭车,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张丽则认为,虽然与孙涛签订了免责协议,但在开车过程中,是孙涛违章在先才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自己受伤。事故的责任应该由孙涛承担,自己的损失当然也应由孙涛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是谁。如果该交通事故是由于车主违章引起的,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搭乘人可以向车主索赔,车主应当承担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搭车免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车主免责的依据。遂依法判令孙涛赔偿张丽医药费共计1万元。

分析: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国外一些交通拥挤的城市就出现了顺路搭车的现象,以控制高峰期的车流量。如今在国内许多城市,出行搭乘“顺风车” 也开始流行,有些网站也会提供相关信息,为大家组合搭顺风车提供方便,称为“拼车”。这样既方便了没车人的出行,又减轻了有车人的养车负担。此外,也有偶尔发生的免费搭“顺风车”现象,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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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以下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偿付违约金;

2、承运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汽车道路运输合同

汽车道路运输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甲方将己方工厂的物件及销售的产品全权委托乙方承运,运输方式为公路汽车运输服务。

二、运费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按以车装实际拉运吨位,元/吨结算货物承运费,重量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车载重量。

2、货物安全达到目的地,凭随车货物单按一结算,结清运费。

3、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数量不缺失,外观完好无损坏,并办理货物签收手续为交货完毕。

4、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按5000元/月向乙方收取保证金,顺延年累计满一年止。合同期满双方续签合同,上一年的保证金则作为签合同当年的保证金。如双方不续签合同或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

三、安全责任方

1、至签订本合同起,乙方一切安全将自行承担。

2、乙方承包期间对所有承运货物,车载人员负全部安全责任。若造成人员伤亡或承运货物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3、车辆保险、维修检测、年检保养、燃油材料、违章罚款、用费税额、交通事故理赔及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要求乙方货物运输到指定服务区;如甲方停工,停产等因素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2、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服务质量问题,以及车辆技术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停车整改或终止合同。

3、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时,应明确承运货物品名、装货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货物到达地

4、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6、若乙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为甲方办理甲方货运事宜,乙方应指派业务人员为代表,代表乙方为甲方办理货物承运的`相关事宜。

7、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二)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不能以市场运输价格调整等任何因数,借故拖延,暂缓或是停止对甲方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不能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的经营权限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车辆保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坐险等附加险种)、维修检测、过路停车、燃料及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做好托运零单货物、散件货物等辅助材料的免费运输。

5、每车装货完毕甲方向乙方提供装货重量、数量及货物清单,乙方出据〈货物单〉,一车一单(运单一式两份,货主一份,随承运货物车辆一份),货物安全到达凭〈货物单〉交付货物。

6、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破损,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乙双方协议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相互遵守相关合同法,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交付第三方承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包给其它第三方承运。

五、其他约定:

1、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的货物损失的,乙方应先赔偿甲方损失后再向第三方追偿事故的处理与赔偿,由乙方与责任方按相关程序解决。

2、乙方出现驾驶员酒后驾车,由此影响甲方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运输车辆若要长时间的维修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服务,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双方可协商解决,若没有事先通知甲方影响运输服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2、甲、乙双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赔偿对方应结算当天运费的10%违约金。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同意交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必须执行法院判决。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执行代表:执行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汽车道路运输合同范本2

托运方:

承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流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 货运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 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 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订

关于合同法中免费搭乘,免责条款和无偿合同的问题

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虽然私家车搭乘,从严格意义上讲私家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不能以无偿义务为由,而不承担责。

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协议能否免除责任?

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在事前和搭乘人签订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害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免责声明,旨在规避法律责任。许多搭乘人也感觉无所谓,因此各式各样的协议书也大量存在。那么这些协议是不是能免除车主的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是说,对于人身伤害,无论驾驶员是否有过错,即使双方约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受害人仍可依法获得赔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但对于财产损失,如果驾驶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双方约定免责的有效,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转过来你看看,另楼上的好意施惠行为并非旨在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免除甲的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第三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所以本案中不存在免责事由,甲应该赔偿。)

我是快乐搬运工,供你参考!

运输公司无偿挂靠,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挂靠也要担责任

韦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其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2014年4月,韦某搭载货物行驶时,与梁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事发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和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梁某出院后,将韦某、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至鱼峰区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运输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车辆加盟协议》,约定车辆所有权实际上归韦某所有,在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只享有车辆的调度权;

该车的使用人也是韦某,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韦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与韦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公司应对韦某应付的赔偿款1.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挂靠公司已收取车辆保管费,从该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具有管理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出交通事故 车主或车辆挂靠公司都可能为事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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